(2015)瀍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双建 与蔡留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双建,蔡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武双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蔡留顺,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留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23245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