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建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建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被执行人:卢建苗。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665号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卢建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有纠纷款本金37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