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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承艳,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窦玉巧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