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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民初字第2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雅琼与孙喜妞、房亚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琼,孙喜妞,房亚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巩民初字第2776-1号原告李雅琼,女,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喜妞,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房亚楠,男,住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琼诉被告孙喜妞、房亚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孙喜妞驾驶的豫AA7W**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喜妞驾驶的豫AA7W**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