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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贵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贵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向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贵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贵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郭贵德已交清所欠暖气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贵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贵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贵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