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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于海霞与何铮等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何铮,邢岩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个体工商商户,系字号名称),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号*层。经营者于海霞,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何铮,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邢岩,女,26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享明,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以下称婚庆服务中心)与被告何铮、邢岩(同时出现简称二被告)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婚庆服务中心经营者于海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婚庆服务中心诉称,2014年8月底,我婚庆服务中心与二被告签订了婚庆服务登记单,约定我婚庆服务中心为二被告提供婚庆现场布置、司仪、录像、刻盘、音响等服务,服务费合计7800元。2014年10月1日,我婚庆服务中心为二被告提供了上述服务,婚礼现场音响虽偶有断频,但纯属意外,且被告当时也并未提出异议,婚礼也未因此终止。但之后被告却拒绝支付服务费。现我婚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服务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二被告辩称,与原告订立庆典服务合同的事实属实。2014年10月1日,在我们婚礼现场,原告提供的音响设备多次掉线,而且长时间未能解决。如此一来,婚礼现场的气氛一下子掉到冰点,后续的婚礼仪式无法继续下去,双方父母均未能如愿上台答谢来宾。后来,父亲何享明给原告打电话过问此事,而原告却辩称只是电的问题,与音响设备无关。原告提供的婚庆服务令我们无法接受,影响了我们的终身大事,给我们精神造成了损害。现原告向我们主张服务费,不符合情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何铮与婚庆服务中心签订了“花海情缘婚庆礼仪中心服务登记单”,约定由婚庆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1日为何铮(新郎)、邢岩(新娘)提供婚庆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价格为音响500元、干冰600元、T台10**元、魔术纸200元、冷烟花200元、电磁木200元、司仪1000元、双机位摄像1200元、婚礼道具2500元、车花、手捧花及胸花共计400元。另,双方在所谓“特殊说明”第6项中约定“如果音响出现故障,按照故障大小予以赔偿,最多按音响收取费用的双倍赔偿”。2014年10月1日,在二被告婚礼庆典现场,婚庆服务中心提供服务时音响设备前后断频三次,致使婚礼仪式受阻。后婚庆服务中心因服务费支付问题与二被告产生争议。2015年1月,婚庆服务中心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服务费7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音响断频之事实并无争议,而二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婚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婚礼现场录像光盘一张,拟证明婚庆服务中心依约提供了相应服务,而音响断频并未达到二被告所辩称的程度,二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经质证,二被告对该视听资料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花海情缘婚庆礼仪中心服务登记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庆服务中心要求二被告支付婚庆服务费78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据已查明的事实,何铮与婚庆服务中心之间签订的婚庆礼仪服务登记单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一般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众所周知,婚姻乃是人之终身大事,而婚庆典礼是人们为纪念回忆这一人生美好时刻的重要仪式,值得长久珍藏。婚庆服务中心虽完成了婚礼当天的约定项目,但其提供的音响服务存在瑕疵,又未能及时妥善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二被告富有纪念意义的结婚场景无法完整呈现,给二被告造成了一定的遗憾,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和音响故障大小,婚庆服务中心应当依约按音响收取费用的双倍予以赔偿。二被告仅以音响设备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服务费用,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二被告应当依约给付除音响费用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另需指出,婚姻生活中的彼此珍重才是夫妻幸福的真谛,希望二被告这对新婚夫妇尽快走出婚庆缺憾的阴影,需知情比“音”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铮、邢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婚庆服务费六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花海情缘婚庆礼仪服务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被告何铮、邢岩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燕军人民陪审员  蔡亚芹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