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义,李明思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李明思,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01号原告:武义。原告:李明思。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平。委托代理人:钟新,郑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李明思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李明思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义,李明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