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刚与刘云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刚,刘云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保字第18-2号原告黄刚,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刘云芸,女,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诉被告刘云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云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云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