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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肖正连与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肖XX,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余X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