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肖正连与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肖XX,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余X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深圳市XX手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