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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欧有弟与李树生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有弟,李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欧有弟,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树生,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欧有弟与被执行人李树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限被执行人李树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7730.27元给欧有弟,并承担执行费166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