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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秀英与XX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英,XX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田秀英。委托代理人刘万飞,特别授权。被告XX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英与被告XX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田秀英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魏 林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