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杜少春。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