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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国雄与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雄,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责任公司,王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雄,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农民。被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万江,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国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中民二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被执行人王万江赔偿损失70000元,返还运费5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国雄履行了义务20000元。被执行人王万江经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家中又无可供执行从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使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陈国雄向本院表示同意对被执行人王万江所履行的义务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万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陈国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