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广照与北京华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照,北京华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照,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602。法定代表人王吉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北京市藤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广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商)初字第714号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广照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广照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照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