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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人民医院、胡金荣与泰州市人民医院、胡金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州市人民医院,胡金荣,孙宜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莉,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金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宜林。一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号。再审申请人泰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胡金荣、孙宜林、一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州市人民医院以其与胡金荣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州市人民医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