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宇桐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陈宇桐(曾用名陈栋)。法定代理人陈永其。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起诉人陈宇桐申请宣告余小英失踪一案的申请书。起诉人陈宇桐诉称:起诉人的父亲陈卫兵与母亲余小英于200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起诉人于2002年7月29日出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起诉人的母亲余小英在十年前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未果,现已下落不明。起诉人的父亲于2014年因病去世,起诉人如今由年近八旬的爷爷抚养,生活极其困难,起诉人为申领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现申请法院宣告余小英失踪。经调查,余小英的户籍地未迁至江苏省大丰市,至今仍在贵州省雷山县。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宇桐主张的请求事项应向被申请人余小英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宇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杨春平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