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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他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负责人:廖革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小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周元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大霞,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玉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林花,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川藏,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雄英,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安祥,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莉平,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和平,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晓香,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元明等上述十位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