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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云帆、闵劲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云帆,闵劲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汉中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云帆,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被告闵劲蓉,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云帆、闵劲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