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云帆、闵劲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云帆,闵劲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汉中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云帆,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被告闵劲蓉,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云帆、闵劲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