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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龙惠与余华翠、完永琴、温春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惠,余华翠,完永琴,温春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50号申请执行人:韩龙惠,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余华翠,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完永琴,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温春扬,男,1968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完永琴、温春扬的银行存款3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