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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与张俊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张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33-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俊国,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