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上网追逃,2014年8月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曲阳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6年9月变更为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孙某甲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甲经营该公司时于2007年9月、10月份,在与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运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陈某(又名陈二民,已判)接受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34195元,抵扣税款339156.48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所在的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全部增值税款、罚没款、滞纳金等共计744752.75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曲阳县树亮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6年9月变更为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孙某甲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甲经营该公司时于2007年9月、10月份,在与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运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陈某(又名陈二民,已判)接受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34195元,抵扣税款339156.48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所在的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全部增值税款、罚没款、滞纳金等共计744752.7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曲阳县公安局破案经过证明,该案系曲阳县公安局经侦队协助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案件时发现。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孙某乙是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孙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不知道孙某甲购买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是孙某甲一人经办的。3、证人孙某丙证言证明,孙某丙任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会计。不知道孙某甲购买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油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孙某甲给孙某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曲阳县国税局全部抵扣了。4、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证实向曲阳县一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给曲阳县的一些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实际的业务,主要是通过陈某联系的曲阳县的相关公司。6、证人陈某证言证明,陈某帮山东省利津县张某往曲阳捎过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7、辨认笔录证明,孙某甲辨认出为其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8、曲阳县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证实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2006年8月20日核准,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甲,股东孙某乙、孙某甲。2006年9月11日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法人孙某甲,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孙某丙,2008年5月21日注销。9、曲阳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昌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653913-066539xx、06717591-067176xx)于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在曲阳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合计339156.48元。10、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河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保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利津县昌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取证的通知及昌盛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基本案情的相关文书。11、曲阳县宏盛源矿产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的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记账凭证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共计2334195元。12、调取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补税证明,曲阳县宏盛源矿产品有限公司2011年7月26日补缴增值税款339156.48元,罚款174578.25元,滞纳金231018.02元,共计744752.75元。1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赵某、张某、陈某等人向曲阳县4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1份,价税合计243903345.6元,税额35438948.84元,其中2040份抵扣税款34417964.74元。陈某介绍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77360元,税额490727.6元,受票单位抵扣税款456771.15元。2010年11月3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张某无期徒刑、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5月10日孙某甲在定州市西关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8日孙某甲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的身份情况。16、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均无客户信息。17、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孙某甲是曲阳县宏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公司接受的昌盛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陈某卖给他的,没有真实的购油业务。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孙某甲提出来的,这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曲阳县税务局抵扣了,抵扣税款33万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补缴全部增值税款、罚没款、滞纳金等,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刘璐琦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叶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