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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博与苏俊清、安昌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苏俊清,安昌功,宣化区防水防雷保温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博。被告苏俊清。被告安昌功。被告宣化区防水防雷保温厂。所在地址:宣化区大西街七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诉被告苏俊清、安昌功、宣化区防水防雷保温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何燕芬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