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彩娟与黄全健、奚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娟,黄全健,奚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朱彩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5********)。被告:黄全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0********)。被告:奚文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2********)。原告朱彩娟与被告黄全健、奚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朱彩娟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808元。原告朱彩娟未能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仙 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