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黄文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黄文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东路10号。负责人龙相志,行长。被执行人黄文添,男,1980年4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文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黄文添名下有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小区3栋2单元01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文添名下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小区3栋2单元01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晓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