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武、甄世先、侯雪、陈永国、王仁德与被执行人陈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武,甄世先,侯雪,陈永国,王仁德,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武,山丹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甄世先,张掖市甘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侯雪,张掖市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永国,山丹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仁德,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伟,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武、甄世先、侯雪、陈永国、王仁德与被执行人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