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62号原告杨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吴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