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凤臣与李奎、李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臣,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02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臣,男。被执行人:李奎,男。被执行人:李丹,女。被执行人: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煊成,经理。被执行人: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凤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