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