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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丰桂与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桂,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14-1号原告安丰桂,女。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袁树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桂与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价值42000元的财产。全本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日产轿车一辆为原告的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价值42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全本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日产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