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丰桂与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桂,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14-1号原告安丰桂,女。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袁树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桂与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价值42000元的财产。全本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日产轿车一辆为原告的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亚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袁树宝价值42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全本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日产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