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宋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彭光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东,宋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彭光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东,男,汉族,无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玢,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彭光宇,女,汉族,无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东与被上诉人宋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彭光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0)沈和民一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彭光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和平区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3)沈和民一初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刘晓东不服原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玢原审时诉称,2010年11月1日,彭光宇驾驶牌照为辽A4xx**丰田汽车在宋玢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洗车场洗车时,将洗车场一台20**年3月24日购进的德翔牌往复式电脑洗车房撞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0900332)认定:“彭光宇驾车洗车时将天力宝洗车场内洗车设备撞坏,彭光宇负全责任”。经洗车房生产厂家--德翔(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确认,洗车房主体框架变形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建议更换设备。宋玢市场询价后,确认购入一台新的德翔牌往复式电脑洗车房设备需18万元。维修门面需5500元,因为洗车设备被撞坏,宋玢无法经营,每日营业损失3842元。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综上,现宋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赔偿宋玢财产损失18万元;营运损失3842元/天(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拆除设备之日止);承担本案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彭光宇原审时辩称,关于宋玢主张的财产损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营业损失,宋玢已于2011年7月15日向法院申请拆除设备,故此日期之后不应产生营业损失,我对宋玢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同意原审的判决。关于宋玢主张的营业损失,根据保险公司评估报告,该受损洗车房报废时间为2010年11月18日,故此日期之后宋玢产生的营业损失系宋玢扩大损失,与彭光宇无关。关于原审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对宋玢的损失进行的鉴定,我认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1、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态度不好、费用过高不是回避的法定理由;2、回避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回避,而不是申请鉴定机构回避,好比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但不可以申请法院回避;3、营运损失的口径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洗车设备的损坏只是对洗车的经营行为造车影响,而对宋玢的整个经营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4、洗车设备撞坏只对生产工作效率产生影响,我方不能对正常经营风险承担责任;5、鉴定材料不全,宋玢提出洗车软件无人操作,不能提供洗车卡已经服务的金额,相关鉴定材料在宋玢手中,应当由宋玢提供,鉴定报告未附相关票据复印件;6、鉴定报告没有相关的纳税凭证,根据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宋玢应当提供相应的纳税凭证;7、关于2011年1月份至7月份损失计算的不明确,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同比数据2011年1月份至7月份的利润减去2009年1月份至7月份的利润才能得出宋玢的停运损失。关于宋玢的营业损失,我认为除了鉴定存在问题以外,还认为洗车设备报废以后,宋玢的营业损失不应由刘晓东和彭光宇承担,而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问题,因为各方均在2010年11月18日认定洗车设备完全损坏以后,就应当予以拆除并且确定停业损失是多少,而宋玢对保险公司评估的设备损失金额认为过低,宋玢起诉至法院要求鉴定,所以这样保险公司在宋玢起诉至法院之后,又提出宋玢的设备“能不能修”、“能修费用是多少”、“不能修全损是多少钱”,接着宋玢就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请求,进行“能不能修”的鉴定并花费鉴定费5000元,然后开始进行“能修费用是多少”的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所接受委托,然后咨询厂家发现维修费用巨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再修理,而在2011年4月均认可该洗车设备全损,接着按照“不能修全损是多少钱”的鉴定,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出具报告的结论为109,442元,除去残值7,560元为101,882元,所以这一系列的鉴定扩大了宋玢的营业损失,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对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晓东原审时辩称,我并非肇事人员,我与本案无关。保险公司原审时辩称,我公司已经按照原一审判决全额赔偿宋玢的损失了,财产损失费101,882元,鉴定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关于彭光宇在此次发回重审庭审中提出的应由我公司承担宋玢的营业损失问题,由于受损设备的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该机动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应依法予以核定,这是正常履行合同所承担的范围,对于损失金额的大小存在争议,彭光宇、刘晓东可以会同宋玢以及我公司共同到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在事故发生后,彭光宇、刘晓东怠于行使该权利,且在知道民太安公估公司对宋玢设备评定是72,576元后,并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要求重新评定的相关要求,而宋玢得知该评定结果后不同意我方评定数额的情况下,彭光宇、刘晓东也未作相关表示,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对于宋玢设备是否可以修复及推定全损必须由权威部门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均无能力及资质予以认定,故进行了后续的鉴定程序,且在鉴定过程中宋玢及彭光宇、刘晓东均未提出异议,且该过程均有原审卷宗的书面材料予以认定,故我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履行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并已经按照原审判决赔付直接损失给宋玢,对于宋玢主张的营业损失,系宋玢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14时40分许,彭光宇驾驶辽A4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将宋玢个人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个体工商户)内洗车时,将“天利宝”洗车场内德祥牌往复式电脑洗车房撞坏。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出警认定,彭光宇负全部责任。辽A4xx**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刘晓东,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宋玢所有的受损洗车设备进行财产损失评估,该保险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出具编号为MTA-LN01(N)20101102112507的《保险公估报告》一份,公估结论及建议为:应理赔72,576元(损失金额80,136元,扣除残值7,560元后)。宋玢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与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宋玢向原审法院提出对其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受损的电脑洗车房进行损失程度鉴定:一、2010年12月6日,原审法院组织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各方摇号确定评估单位为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内容为该洗车设备损失价值,该评估公司以其“没有设备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不能对其修复价值进行评估”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将该委托退回。2010年12月20日,原审法院再次组织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对该洗车设备有无修复可能及必要进行评估,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1)沈质鉴字第002号《关于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车间内被撞坏的洗车机设备是否可修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该洗车机受损的各部位可修复,但得有相关专业人员维修,才能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2、若修复后,须按多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方案,履行验收认可手续。”宋玢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二、原审法院依据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对本案受损洗车设备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委托辽宁中盛联盟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以“被撞设备部分部件无法确定其损坏程序,因此无法出具完整的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为由,对原审法院委托予以退卷。2011年3月18日,德翔(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德翔洗车机部件报价说明》一份,载明“沈阳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洗车机被车辆撞击,设备左侧脱离轨道,主体框架变形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管线连接机械摇臂扭曲变形。洗车机主体框架生产制件价格75,000元,管线连接机械摇臂一套3000元。以上价格为工厂提货价,不含更换、运输及卸装等费用。洗车机主框架上的链接部件及电器系统、气控系统、传感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其他部件由于现场无法检测,不能判定其损坏情况。”三、在两家评估单位均无法进行修复费用评估,厂家报价又超过公估公司评估价值的情况下,经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于2011年4月14日同意推定该受损洗车设备为全损。因宋玢不同意保险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评估的评估结论,申请按照该洗车设备受损前价格进行评估。经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确认,原审法院委托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出具辽银评报字(2011)第05-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该受损洗车设备的市场价值为109,442元。宋玢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保险公司收到该报告后,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理由为“1、评估公司没有对设备残值进行认定、鉴定中认定宋玢毛刷更换配件21,811元作为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该设备经济耐用年限为10年没有依据……”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一、关于残值问题,认为评估前提设定为评估洗车设备被撞前的价值,即未被撞,自然没有残破洗车设备部件,故没有残值问题。二、关于毛刷配件问题,因本次评估前提设定为评估洗车设备被撞前的价值,洗车设备被撞前的价值必然包括毛刷配件价值。三、关于经济耐用年限问题,在报告中已有详细表述,可向厂家调查核实。”2011年7月15日,经原审法院调解,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各方对洗车设备的残值确定为7560元,残值归宋玢所有,同日该洗车房设备拆除。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于2011年1月1日停止营业。本案审理过程中,宋玢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该装饰中心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营业损失委托司法审计:一、宋玢申请对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因中止电脑洗车造成的营业损失进行审计,经组织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各方确定审计单位为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辽宁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2月9日出具辽中衡司鉴字(2011)第15号《关于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因中止电脑洗车而造成的营业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宋玢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自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营业损失为30,980.98元。宋玢支付审计费2500元。因彭光宇、刘晓东对出具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所提出异议,后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又出具一份同样结果的审计报告,但彭光宇、刘晓东对此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机构无审计资格,未入围法院鉴定机构,故该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均没有法律效力。二、原审法院重新组织各方当事人摇号确定辽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单位,在鉴定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宋玢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人回避申请书,理由为:辽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员在未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前,两次向宋玢表示,按某种方式鉴定对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是不利的说辞及因鉴定费用等原因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经原审法院核实后,决定重新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三、在原审法院向被告彭光宇、刘晓东及委托代理人范玉龙送达摇号传票时,上述人员均表示拒收,之后经原审法院通知,均未到场参加摇号。本次经摇号确定审计机构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该所于2012年2月15日出具中天运辽(2012)审字第23号《关于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因洗车房被撞中止电脑洗车而造成营运损失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7月15日的营业损失为181,820.34元,其中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营业损失为36,477.63元,2011年1月1日至7月15日的损失(实为基础实际支出额)为145,342.71元(主要包括房租108,335.66元、电话费895元、水电费10,413.52元、二人工资25,698.53元)。宋玢支出审计费11,000元。刘晓东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后提出异议,理由为:该结果应由辽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计算营业损失计算口径的界定的方式及鉴定材料不完全等。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复议答复,载明“一、该所具备司法审计资格,而且是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书面委托,是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事务所有权出具司法审计报告。二、关于计算营业损失计算口径的界定,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采用德翔往复式电脑洗车房经营,形成了区别于普通洗车房的特色服务,因此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由此带动了整体经营业务的增长。考虑电脑洗车是天利宝装饰中心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的基础,所以在本次审计中我们采用的是整体利润水平计算其营业损失的计算口径。2011年1-7月份停业损失是按实际发生费用,剔除不属于被告应负担的费用,计算所得。三、关于鉴定材料并不完全。1、复议申请中提到:被鉴定人提出营业软件无人操作不能提供洗车卡已经服务的金额是不正确的,此材料在被鉴定人手里,应当由被鉴定人提供,我们询问宋玢及会计负责人张瑟能否找到已离职人员,回答:联系不上。但我们计算收入是预售洗车卡的收入,与同期收入相比口径一致,是存在可比性的。复议申请中提到未附相关票据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如刘晓东需要可到事务所查看或复印。关于复议申请中提到2011年1-7月的损失计算不明,说法不正确,审计计算同比的是营运损失,因宋玢2011年1-7月份已停业,不存在营运的情况,审计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剔除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损失(详见报告附表三)得出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彭光宇驾驶机动车将宋玢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内洗车设备撞坏,造成宋玢财产受到损害,在其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刘晓东与彭光宇系夫妻关系,故刘晓东对彭光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他人侵权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辽A4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宋玢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或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部分由彭光宇、刘晓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宋玢主张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经依据原一审判项全额赔付给宋玢即财产损失费101,882元、鉴定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关于彭光宇提出的对宋玢营业损失鉴定程序错误、鉴定材料不全及鉴定范围过广等问题。彭光宇在对辽宁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补充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已重新组织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确定新的审计单位,在宋玢对新的审计单位即辽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回避后,经原审法院审查符合回避条件,按照规定又组织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重新确定新的审计单位,但彭光宇、刘晓东及二人代理人均拒绝参加摇号程序,视为刘晓东、彭光宇放弃此项权利,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新的审计单位即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并出具审计报告,该审计单位亦对刘晓东提出的复议进行了明确答复,其中包含对鉴定资质、鉴定口径及鉴定材料完整性的回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对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对彭光宇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宋玢的停业损失。宋玢的该部分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亦属于保险公司免陪范围,故应由彭光宇及刘晓东进行赔偿。对于宋玢停业损失计算期间及是否存在扩大损失问题,因本案受损洗车设备是宋玢区别于普通洗车房的特色服务,亦是其主要经营项目及主要收入来源,故洗车设备受损后直接影响宋玢经营收入,宋玢虽在2011年1月1日停止营业,但宋玢的损失中还包含预期利益问题,另因该受损设备的损失鉴定问题,直到2011年7月15日才能将该设备拆除,本案历经的鉴定程序属于依据宋玢、刘晓东、彭光宇、保险公司申请的必要诉讼程序,因此从2010年的11月1日至2011年7月15日均为宋玢的损失期间,审计单位已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明确、详细地列明项目支出;对于停业后支出的房租属直接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水电费、电话费,因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已于2011年1月1日停业,原审法院对此部分支出不予支持;对于二名员工的工资,考虑停业后有后续相关问题,可给予一名留守员工的工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彭光宇、刘晓东就宋玢停业损失部分,应向其赔偿157,662.56元(36,477.63元+108,335.66元+25,698.53元÷2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调解,宋玢表示自愿放弃其部分停业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彭光宇、刘晓东向宋玢赔偿停业损失10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玢财产损失101,882元(已赔付);二、彭光宇、刘晓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玢营业损失100,000元;三、驳回宋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宋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元、保全费1420元、审计费13,500元,由彭光宇、刘晓东承担。鉴定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该两笔款项已给付宋玢)。宣判后,上诉人刘晓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开庭未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齐全、鉴定范围是否过大进行审查;2、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的公估报告,2010年11月18日即已确定洗车房报废,故我方仅就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8日期间的营业损失予以赔偿,此后的营业损失系因保险公司与宋玢之间相互扯皮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且洗车房价值才8万元,但营业损失鉴定高达15万元,如果判到我方承担对我方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诉讼费、审计费由宋玢、保险公司承担。宋玢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彭光宇答辩称:同意刘晓东的意见。保险公司未进行答辩。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0年11月1日彭光宇驾驶所有人为刘晓东的机动车将宋玢个人经营的沈阳市天利宝汽车装饰中心的德祥牌往复式电脑洗车房撞坏。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认定彭光宇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宋玢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本案进行了多次鉴定,其中还有多次被鉴定机构退回委托,而本案所进行的鉴定均系确定本案中财产损失的必经程序。此外,为保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有鉴定程序原审法院均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而刘晓东、彭光宇也参与了鉴定(摇号确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时向刘晓东、彭光宇送达传票,但二人均未到场),而刘晓东亦未对鉴定程序本身提出过异议。另,本案诉争的洗车房虽于2011年1月1日停止营业,但因对受损电脑洗车房的损失程度及具体损失数额尚未确定,该洗车设备于2011年7月15日才予拆除,此期间宋玢仍需支付场地租金及必要的看管费用,该部分费用亦属于宋玢的停业损失范围。而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内。故综合本案的案情及证据情况,本院认为,刘晓东主张宋玢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故意扩大停业损失行为的证据及理由并不充分,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停业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为确定本案中宋玢的停业损失,原审法院先后三次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并进行了两次鉴定。最终依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宋玢的停业损失。该鉴定机构系由原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的资质,虽刘晓东、彭光宇未到现场参与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但二人在庭审时表明已经收到法院的相关传票但拒绝参与,可以视为二人放弃此项权利。在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刘晓东对该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该鉴定机构亦对其异议予以答复,此后刘晓东再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或重新鉴定申请。宋玢在原审时仅主张停运损失10万元,自愿放弃其他停运损失。本院认为,宋玢放弃其他停业损失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结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的审计报告及本案案情等情况,综合认定由刘晓东、彭光宇赔偿宋玢停业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上诉人刘晓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