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师建波与侯连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波,侯连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诉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和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对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亦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的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侯连会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师建波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师建波负担,反诉费40元,由被告侯连会负担。审判长  张成令审判员  田新卯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