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段焕枝与孙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段焕枝,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孙方,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庙岗乡。原告段焕枝诉被告孙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菊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焕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焕枝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和8月为被告所谓的工厂做工,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经白鹤派出所协调,被告出具欠款凭证,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人民币7,750元,分11个月付清,前10个月每月付700元,最后一个月付750元。但之后被告仅支2,100元,余款5,65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50元。被告孙方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书1份,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7,750元,分11个月付清,每个月要付700元,最后一个月要付75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名片1份,称当初被告以上海开圆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工,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进公司干活,后来做到2014年8月份,具体哪天离开记不清了。原告几次催讨工资未果,后经白鹤派出所调解,被告出具协议书,但后来被告仅于2014年11月付了700元、同年12月付了1,400元,之后未再支付,人也不见了,厂也关门了。原告去劳动局查询,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注册。因为被告不守信用,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故要求被告提前付清工资。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现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工资却已有数期逾期未付,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付款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剩余报酬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已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焕枝工资5,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