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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沈文捷与高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捷,高家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沈文捷。被告高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捷与被告高家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文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沈文捷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