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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新乐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1225-6。法定代表人林天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和新、陈丽虹(实习),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工业园D幢1-3层。法定代表人陈德光。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惠清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和新、陈丽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EM彩盒、SI彩盒、BSB彩盒等。被告以传真方式向原告发送四份《购销合同》,原告盖章后回传给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达至被告住所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并未全额付款。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2704.9元并承诺分期归还,但被告仍未归还货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2704.9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270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分次向原告购买EM彩盒、SI彩盒、BSB彩盒等货物。原告依约将被告购买的货物送至被告住所地,由其员工签收。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月21日未付厦门华洋彩印有限公司货款总额为232704.9元。根据我司2015年出货量及财务状况,特拟定如下还款计划,从2015年1月开始分四期归还,详细如下:1、还50000元;2、还50000元;3、还50000元;4、还清尾款82704.9元。”原告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仍未返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还款计划》为证,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持有《还款计划》原件,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还款计划》与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1月21日尚欠原告货款232704.9元。被告在《还款计划》中承诺还款时间为“自2015年1月开始分四期偿还”但未具体指明多长时间为一期,应属还款时间的约定不明,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另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2704.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主张货款后,被告仍未及时支付,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应以23270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但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70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270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以上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被告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以燕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