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俊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吴俊。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法定代表人葛文礼,执行董事。管理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新红。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吴俊承担。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