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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俊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吴俊。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法定代表人葛文礼,执行董事。管理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新红。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吴俊承担。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