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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霍平平,蔺建,张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平平,蔺建,张羽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霍平平,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蔺建,男,31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张羽翔,男,38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平平诉被告蔺建、张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霍平平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