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霍平平,蔺建,张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平平,蔺建,张羽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霍平平,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蔺建,男,31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张羽翔,男,38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平平诉被告蔺建、张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霍平平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