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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玉泉与王路云、王定江、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泉,王路云,王定江,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12-1号原告:李玉泉,女,生于195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路云,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定江,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泉与被告王路云、王定江、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路云在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冻结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路云在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二、对被告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00元予以冻结;三、对原告李玉泉提供担保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李玉泉负责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对该房屋行使出让、抵押等处分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晓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