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美润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宗香,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白净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晓明,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美润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