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丽、高战鹏、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丽丽,高战鹏,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陕西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高战鹏,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被执行人陕西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D座504室。法定代表人:李云珠。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丽、高战鹏、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63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47207.04元,截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4213.6元及至实际清偿完贷款本息之日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陕ARQX**号灰色神龙-富康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陕ARQX**号灰色神龙-富康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