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振良与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官桥粮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李振良,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官桥粮库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恒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良。委托代理人:宋成文,滕州市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官桥粮库。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驻地。上诉人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良、原审被告滕州市嘉禾粮油有限公司官桥粮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