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邱春光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光,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55-1号原告:邱春光,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李,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李祥顺,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关金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光诉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55号裁定书,对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予以保全,并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书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邱春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埂新村X幢X单元XXX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