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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东利与李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利,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利。被执行人李尧。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与被执行人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与被执行人李尧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尧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缴纳48057元,下余款项由于和解期限未满,现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赵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东利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东利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执字第01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