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陕西爱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航天九院771研究所职员,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南路***号航天九院研发部。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雷某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