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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海与莫毅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莫毅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芙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杨海。委托代理人周龙。被告莫毅宏。原告杨海因与被告莫毅宏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何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王来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滔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海的委托代理人周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毅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诉称:2014年10月17日,莫毅宏向杨海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用短信向杨海编辑了借条及银行账户。杨海通过银行转账向莫毅宏提供了6万元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毅宏未向杨海偿还借款本金。为维护杨海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莫毅宏向杨海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2、莫毅宏向杨海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6000元。被告莫毅宏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莫毅宏向杨海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莫毅宏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杨海出具借条。同日,杨海通过招商银行向杨海转账提供6万元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毅宏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海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手机短信、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莫毅宏向杨海借款6万元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海已经向莫毅宏履行了提供借款本金的义务,但莫毅宏���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杨海履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义务,故杨海起诉请求莫毅宏偿还6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杨海还请求莫毅宏向其支付交通费、律师费的损失6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发生了以上相关费用损失,故对于杨海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毅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海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杨海负担50元,被告莫毅宏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王来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颜 滔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跪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