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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东升与杨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升,杨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周东升。被告杨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升与被告杨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周东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