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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朱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赵志恒、曹士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朱某与他人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的“胖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二人串桌喝酒时与被害人沈某乙、沈某丙发生矛盾,周某与朱某将沈某乙打伤。经鉴定,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朱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从犯;2、朱某已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3、朱某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朱某与朋友在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袁庄煤矿的“胖子饭店”吃饭,被害人沈某乙与朋友同在该饭店吃饭,因朱某与沈某乙同桌的宋某认识,朱某、周某先后到该桌串桌,因言语不和,周某与沈某乙、沈某丙发生争执,周某与沈某乙厮打,后朱某与周某一起对沈某乙进行殴打,被人拉开,沈某乙离开饭店。周某、朱某追上沈某乙再次对沈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朱某近亲属与被害人沈某乙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朱某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沈某乙对周某、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周某出生于××年××月××日,朱某出生于××年××月××日,二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周某于2014年11月5日9时许,主动到段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讯问。朱某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在袁庄矿武保科门卫室被抓获。3、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朱某、周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在逃人员。4、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沈某乙与朱某、周某亲属达成协议,二人赔偿沈某乙全部经济损失,沈某乙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5、鉴定意见,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乙对周某、朱某的照片进行辨认。8、证人高某、王某、彭某、沈某丙、邓某证言,2014年9月20日晚上,朱某、周某、邓某等人在“胖子饭店”吃饭,后看到周某和沈某乙互打。过了几分钟,朱某过来和沈某乙打架,高某和邓某等人劝沈某丙、沈某乙回家。后朱某、周某追上沈某乙,再次对沈某乙进行殴打。9、证人宋某证言,2014年9月20日晚上,宋某和沈某丙、沈某乙一起在“胖子饭店”吃饭,朱某去串桌,宋某喝多了要提前回家,朱某送宋某到路口,宋某就回家了,后面打架的事不知道。10、被害人沈某乙陈述及报案材料,2014年9月20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沈某乙和沈某丙、彭某、宋某等人在“胖子饭店”吃饭,碰见朱某也在此吃饭,朱某和其朋友串桌喝酒。宋某喝多了,朱某送宋某回家,朱某的朋友继续和沈某乙等人一起喝酒,因言语不和,朱某的朋友打沈某丙一拳。后双方到了饭店门口,朱某的朋友想拿板凳砸沈某丙,沈某乙从侧面推了朱某朋友一下,并朝他身上踹了一脚。此时朱某回到饭店,用脚踢沈某乙,朱某的朋友也上来对沈某乙拳打脚踢,彭某和王某把人拉开了。沈某乙朝北去,到菜市街北头,朱某和他朋友追上来对沈某乙拳打脚踢。1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20日晚上,周某与朱某等人在“胖子饭店”吃饭,期间朱某和周某到另外一桌串桌喝酒。后朱某先送一个朋友回家,周某在此桌喝酒聊天时与沈某乙、沈某乙兄弟俩发生争吵,周某先用拳头打了沈某丙一拳,被人拉开后到饭店门口,双方继续争吵,周某与沈某乙打了起来,被人拉开后,周某看见朱某已经在现场了,打没打不知道。这时沈某乙朝北走,嘴里骂人,朱某和周某一起追上沈某乙,对沈某乙拳打脚踢。12、被告人朱某供述,2014年9月20日晚上,周某、朱某在袁庄矿“胖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朱某和周某都到另外一桌串桌喝酒,朱某见宋某喝多了就送其回家,等回来走到胖子饭店门口时,朱某看见周某和沈某乙厮打在一起,朱某上前用拳头朝沈某乙脸部打了两拳,被拉开。沈某乙往北走,朱某和周某一起朝北去追沈某乙,把沈某乙打倒在地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不能正确地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将被害人沈某乙打伤,致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朱某的辩护人关于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在看到周某与沈某乙发生厮打后,与周某一起对沈某乙进行殴打。在沈某乙离开饭店后,朱某与周某追上沈某乙再次对沈某乙进行殴打。朱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从犯,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朱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朱某已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朱某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矿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刘汉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