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余礼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礼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71号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南天胡中路1单元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356-6。法定代表人曹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祥,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游,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礼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尹朝清,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礼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审 判 长 周 红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