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申请执行伍大东、魏福莉、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仲伸,经理。被执行人伍大东。被执行人魏福莉。被执行人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大东,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申请执行伍大东、魏福莉、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2966元及利息,执行费5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大东、魏福莉、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伍大东、魏福莉、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伍大东、魏福莉、成都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