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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达验、区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达验,区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冯达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反诉原告)区崧,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达验、区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两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冯达验、区崧撤回反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元,由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冯达验、区崧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