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马惠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马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惠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000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惠惠(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惠惠(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惠惠(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惠惠(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3的存款人民币2779529.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旻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飞明 来源:百度搜索“”